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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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因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就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