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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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後,尚不足3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