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李仁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周虹真實之住居所,如住居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