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和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