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2(指定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保日後執行之順遂,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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