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