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岳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簡字第6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岳昇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透過網路UT聊天室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並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嗣其於107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0.247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1組,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8年
3月1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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