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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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56號抗告人 李朝順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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