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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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83號上訴人 陳茗鋒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定有明文;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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