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自強選任辯護人李金澤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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