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美琪 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寄存送達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上訴人並已於同日至該所領取補正裁定,有送達證書、具領紀錄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向本院收費處查詢之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