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 Al訴訟代理人兼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