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案件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嗣聲請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日假釋出監,嗣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六年七月八日,又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再因販賣運輸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一月八日,並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二二二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一0九一一0二八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