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信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佰 肆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如附表所示各該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五百四十七萬五千六百五十元,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均未能兌現,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不予置理,被告為票據之發票人,原告依法自得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附表所載各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或主張。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張為證,經核屬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六紙支票之發票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五百四十七萬五千六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如附表所示各該支票利息起算日(即各該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1│信晏企業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新竹│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十三萬一千二百五│PU313379│││││支庫├───────────┤十元│6││││││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2│同右│同右│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一百五十萬元│PU313379│││││├───────────┤│4││││││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3│同右│同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二百萬元│PU313379│││││├───────────┤│3││││││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4│同右│同右│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一百五十萬元│PU313379│││││├───────────┤│5││││││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5│同右│同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十八萬四千八百元│PU313379│││││├───────────┤│7││││││九十年十月二日││││├─┼─────────┼─────────┼───────────┼────────┼────────┼──┤│6│同右│同右│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十五萬九千六百元│PU313379│││││├───────────┤│8││││││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