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張珈禎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