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曾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八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又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九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二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後,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而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後,二案接續執行(共一年八月)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二0四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