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七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三公克亟待處理。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七0號偵查卷第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