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譽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于萱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聲明不服,核屬
提起抗告。本件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