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丙○○(現更名為「 湯柏騰 」)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漢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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