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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