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皓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表明法定再審事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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