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
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原告 蔡哲夫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祈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具狀陳報被告應負擔修繕漏水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1746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移除占用面積價額315281元「計算式:00000000元(中港戰國策大樓造價)÷4840.56平方公尺(中港戰國策大樓總樓地板面積)×47平方公尺(實測占用面積)=315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6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