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

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原告 蔡哲夫

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祈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具狀陳報被告應負擔修繕漏水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1746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移除占用面積價額315281元「計算式:00000000元(中港戰國策大樓造價)÷4840.56平方公尺(中港戰國策大樓總樓地板面積)×47平方公尺(實測占用面積)=315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6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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