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63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瑞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