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9號聲請人 廖三和 (即 廖敏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D-40531-2│1│1000│├──┼────────────┼───────┼──┼──┤│000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7089-5│1│250│├──┼────────────┼───────┼──┼──┤│000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10715-0│1│175│├──┼────────────┼───────┼──┼──┤│000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15866-3│1│285│├──┼────────────┼───────┼──┼──┤│000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18730-0│1│342│├──┼────────────┼───────┼──┼──┤│000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20331-7│1│205│├──┼────────────┼───────┼──┼──┤│000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21716-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