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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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葛大雄
被 告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委由原
告運送商業文件及貨品至國外,積欠運費合計新台幣七萬六千九百七十一元迄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未付運費明細表、統一發票、帳單、國際快遞服務報價
單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七萬六千九百七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