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
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證人 邱涵翎 證詞。(三)台中
市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檢查記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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