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4號
原 告 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原定民國(下同)九十六年
四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本件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迴
避,有被告提出之聲請迴避狀在卷可憑,因此,於本院裁定前,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