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4號
原   告 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原定民國(下同)九十六年
四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本件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迴
避,有被告提出之聲請迴避狀在卷可憑,因此,於本院裁定前,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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