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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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864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經本院於97年3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
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97年3月18日送達抗
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人,其
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