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世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包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0年8月至112年8月之全部財產及收入狀況)、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如有依法受債務人撫養之人,應一併提出。
六、提出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10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七、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單據或憑證。
八、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
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十、請提出自110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陳報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十二、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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