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泰宗辛雪如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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