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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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告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沙慧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