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