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元大京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臣 被告乙○○
丙○○丁○○甲○○右原告與被告元大京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