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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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具,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