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告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恒正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