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