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甲○○
癸○○戊○○乙○○丁○○己○○丙○○辛○○壬○○子○○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2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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