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10號
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5月27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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