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授權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11月31日9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6,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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