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受告知人景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柱 訴訟代理人丙○○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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