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靖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靖恩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晚間10時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柳原教會前,徒手將告訴人 莊晉億 所有、停放在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件機車)推倒在地,致本件機車之左側方向燈破損及左側腳踏板下方車殼、左側車身等處受損而減損美觀與防護車身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於翌(13)日上午7時38分許發現本件機車倒地、車殼掉落,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靖恩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