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林志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耀. 有喜格 、 林鈺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未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自應於上開期限內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