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信凱
方期鉦
陳嘉宏
魏伯松
魏浩宇
林明慶
林信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兼告訴人方信凱、方期鉦、魏浩宇、林明慶均撤回傷害告訴,本案被告方信凱、方期鉦、陳嘉宏、魏伯松、魏浩宇、林明慶、林信強被訴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本案被告7人被訴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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