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許釋云 被告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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