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 方月雀 原告方昱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方月雀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金鳳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被告 吳王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王燦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各為人民幣1,284,216元、850,000元,以台灣銀行公告現金買入匯率4.571換算為新臺幣5,870,151、3,885,350元,共9,755,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本件原告住居在大陸地區,有起訴狀可參,且於本件民國
100年9月29日起訴前,已由金門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參,其起訴狀、委任狀未據公證與認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①大陸地區公證之起訴狀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②大陸地區公證之委任狀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等,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