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祿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祿貴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祿貴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案業已於101年1月11日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本院並諭知以新台幣(下同)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等情,有本院101年1月11日報到單上之諭示可參(見本院卷第70頁),而被告因覓保無著,復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有本院法警 邱仁國 製作之報告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7-1頁),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原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覓保期限至101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止等情,有本院101年2月1日報到單上之諭示為據,惟被告於覓保期限屆至仍未依本院之諭示提出保證金,本院衡酌被告於100年7月15日甫因案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在出監後月餘即陸續為多起竊盜犯行,除本案外,尚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另涉有竊盜罪嫌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命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是認本案被告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1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