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526號原告 藍弘仁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 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王寵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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