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李秀金
郭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有起訴狀、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