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岡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1月1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罪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秀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