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權人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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